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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土地的现有使用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暂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但工作界线可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权属界线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处理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将地类、界线、权属等标注在调查底图上或《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按宗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签订或继续使用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界线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 土地权属界线的转折点 土地权属界线经过的山顶 能够至少用三个(最好为四个)不同方向的其他明显固定地物点交会出来的点位 土地权属界线经过固定的房角、墙角、地角点等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争议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申请的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土地侵权纠纷的类型 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协商解决 搁置争议 行政处理 司法机关介入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原资料可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的,不用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邮政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承办人回避的制度
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 仲裁处理 搁置争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可以直接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重新确权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时必须重新确权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词飞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争议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可以直接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重新确权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时必须重新确权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