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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 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 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不享有原告资格 不享有。 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 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 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 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 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 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 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不享有。批准行为没有对居民造成实质影响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推选 1-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居民楼的居民 作为被告的有关部门 败诉一方 居民与被诉有关部门一同承担
劳动仲裁 由作出批准的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 由某公民居间调解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对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对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松嫩平原 塔里木盆地 长江中下游平原 华北平原 6.下列关于各方案中楼高和楼间距的叙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方案中①号居民楼高度一致 B.⑤号居民楼在乙方案中最低 C.乙方案中的①②号居民楼间距小于丙方案 D.甲方案各楼间距与乙方案各楼间距不同
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对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不享有,因为居民楼内的居民不是批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不享有, 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他们认为相邻权受到侵害, 应该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享有,因为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涉及到居民楼内居民的相邻权, 属于法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尚需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
不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应当从原告中推选一到五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人数应控制在十人以内 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人选由法院指定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追加或变更被告 决定合并审理 决定移送管辖
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对他们的诉讼,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18L/s 20.54L/s 25.0L/s 29.77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