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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通行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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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 证件  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因私前往港澳通行证  因私前往港澳台通行证  因公前往港澳通行证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空勤登机证  公务乘机通行证  航空安全员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护照  
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统一保存,保存期满二个月后方可销毁。  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非工作期间通行证应统一保管。  通行证遗失应由申办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局空防处,分局空防处应采取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查控通知。  通行证遗失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  
航班在浦东或虹桥机场互为备降时,执行保障任务的人员、车辆持有的异地机场的通行证可在备降机场使用,并在对应的控制区内通行  航班在浦东或虹桥机场互为备降时,执行保障任务的人员、车辆持有的异地机场的通行证不可在备降机场使用,需要重新申请通行证  航班在浦东或虹桥机场互为备降时,执行保障任务的人员、车辆持有的异地机场的通行证可在备降机场使用,并在所有的控制区内通行  航班在浦东或虹桥机场互为备降时,执行保障任务的人员持有的异地机场的通行证可在备降机场使用,车辆通行证需要重新申请  
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时,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持证人员发生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持证车辆报废时,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申办单位职能部门  飞行区安全管理部门  机场门禁系统管理部门  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人员长期通行证  人员短期和临时通行证  车辆长期通行证  车辆短期通行证  
港澳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临时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门禁申请区域  通行证的有效通行区域  通行证申请区域  申办单位工作区域  
分值管理  控制区证件查验单位  单位职能部门  门禁系统管理  
《特别通行证》  《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  《道路运输证》  《车辆特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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