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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宣传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须经中央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不得继续生产、销售 按假药论处 劣药论处 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进行再评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审查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劣药论处 责令停产、停止销售 假药论处 不得继续使用 可生产、销售
化学药品 生物药品 原批准文号年份为1996年 原卫生部核发的批准文号 北京市药监局核发的批准文号
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
以劣药论处 责令停产、停止销售 以假药论处 可生产、销售
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药品 无药品标签、无注册商标、无药品说明书的药品 无批准文号、无药品标签、无药品说明书的药品 无药品标签、无批准文号、无厂牌的药品 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药品说明书的药品
进行再评价 撤销其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撤消其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撤消其批准文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6个月,该批准文号已到期作废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该批准文号已到期作废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该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该批准文号已到期作废
在5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3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在10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4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在10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5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在7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3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在5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2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不得继续生产、销售 按劣药论处 按假药论处 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进行再评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无药品标签、无批准文号、无厂牌的药品 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药品 无批准文号、无药品标签、无药品说明书的药品 无药品标签、无注册商标、无药品说明书的药品 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药品说明书的药品
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被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院内制剂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生物制品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