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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本村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委员有主任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成员不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只有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 由本村1/3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级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召集
村民 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 本村企业、事业单位代表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可以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中共乡级党委聘任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聘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 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组织,承担政府工作职能 由县级政府最终决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与规模调整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