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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债权人会议时,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某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顿申请后,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被申请破产的某企业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作出了认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宣布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程序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某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顿的申请后,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被申请破产的某企业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作出了认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宣布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程序
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甲企业破产 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甲公司取得担保, 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法院将不予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甲的上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申请整顿,并经甲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破产程序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8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7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7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8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又提出和解而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债务人能否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2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为案情复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未能作出决定是否受理,需要延长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乙企业原为甲企业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了申请后取得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 丁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明知甲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戊企业为甲企业的债权人,明知甲企业被申请破产,仍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己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在我国,合伙企业不具备破产能力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 乙公司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某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顿申请后,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被申请破产的某企业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作出了认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宣布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甲丙二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法人解散,清算人在清算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出资人或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