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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将通过协商恢复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恢复
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义务 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子女应当随养父姓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履行了收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享有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 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消除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 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消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向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提供生活费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养父母生活费 养父母不能要求生父母或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养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的,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 养子女取得和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