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2次 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30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4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证券公司委托外部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对外部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可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