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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本国法 出票地法律 付款地法律
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我国法 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张三经常居所地法,即我国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应适用出票地法,即日本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出票地法律 付款地法律 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本国法
美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在中国上海开出了一张汇票,该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均在我国,但由于该票据主体涉外,所以该票据仍然是涉外票据 某国人甲(19岁),在我国出具了一张汇票,后来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甲出具的汇票将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间、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间及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都适用出票地法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要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汇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汇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严格遵循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 可以口头形式委托 可以委托其她机关或者组织执法
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我国法 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张三经常居所地法,即我国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应适用出票地法,即日本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汇票、本票出票时对票据事项的记载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票据的背书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我国法 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张三经常居所地法,即我国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应适用出票地法,即日本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是委托型票据的三种形式。 甲、乙之间签订了合同,因为合同,甲、乙采取了汇票的结算方式。所以如果合同宣告无效,则票据关系也就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了。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挂失止付是所有票据丧失时都可以采用的一种普遍的补救方式。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汇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