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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不予批准 应补交旧宅基地使用费 应有偿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
各省(区、市)应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最多拥有两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三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一般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
宅基地不归使用宅基地的农户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确有需要出卖住房的,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单位、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一般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一般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由于结婚尚没有住房的 农村村民由于分家尚没有住房的 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一般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
村民甲欲建住宅而需使用土地,只需经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村民乙因为生活困难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因为考虑其生活困难,其又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村民丙因为常年不在村里居住,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邻居,并没有再申请宅基地 村民丁的宅基地因为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根据规定给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应予以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多处宅基地,只要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70年 村民转让房屋后仍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不归使用宅基地的农产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确有需要出卖住房的,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单位、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两处宅基地 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建设
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不予批准 应补交旧宅基地使用费 应有偿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