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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三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 城镇居民、 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户主名称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 城镇居民、 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用单位常用的的名称, 城镇居民、 农村村民住宅用户主名称
农村村民采用正当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土地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本村规定的标准
需建住宅的农村村民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政府批准后即动工建设 住宅建成后实施检查并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手续
从农村实际出发,为了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 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制定 其审批程序首先是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 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制定 其审批程序首先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 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戏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 尊重农民意愿提倡并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 保障所有居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根据规定给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应予以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多处宅基地,只要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村干部甲: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干部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要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村干部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若须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干部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能使用村内空闲地
村办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农村道路、学校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自用住宅上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包新创业
单位和个人可以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给予批准
需建住宅的农村村民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政府批准后即动工建设 住宅建成后实施检查并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