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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 工期拖延索赔和工程变更索赔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业主不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业主不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也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4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索赔估算资料 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按月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结束后30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估算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有关索赔资料后30天内,应与承包人协商或给予答复 发包人在收到有关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采取任何行动的,视为其认可承包人的索赔
不批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索赔的证据资料 将该事件确认为承包人责任 认定索赔不成立
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了索赔意向报告,索赔均成立 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中证明资料不完整,监理人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 对合同中暗示的不予支付的费用可以提出索赔 索赔事件对承包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在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在事件终了后立即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 索赔事件已导致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 承包人已按协议规定提交了索赔意向告知、索赔汇报及有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已按协议规定予以了承包人答复
发生索赔事件以后,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 反索赔是指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应包括索赔事件总述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应该交由工程师(监理人)审核 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的设备损坏,承包人不可以提出索赔
发包人可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暂不通知承包人,待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资料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视为该索赔事件成立 承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的,应免除发包人的一切责任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延误发放图纸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非承包人原因检查导致施工的延误
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承包人提出索赔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 工程师和业主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索赔事件终了承包人提供最终索赔报告 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d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双方承担的事件 不予考虑的事件 承包商无法索赔的事件 承包人索赔的事件
发包人可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暂不通知承包人,待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资料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视为该索赔事件成立 承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的,应免除发包人的一切责任
发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4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索赔估算资料 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按月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结束后30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估算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有关索赔资料后30天内,应与承包人协商或给予答复 发包人在收到有关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采用任何行动的,视为其认可承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应存发出索赔通知后4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索赔估算资料 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按月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结束后30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估算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有关索赔资料后30天内,应与承包人协商或给予答复 发包人在收到有关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采用任何行动的,视为其认可承包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