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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情形中,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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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私设会计账簿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上作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伪造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资料  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任用人员不符合《会计法》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下作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隐匿会计账簿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 规定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变造会计凭证  隐匿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私设会计账簿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变造会计凭证  隐匿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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