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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表述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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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  单位和银行签发票据时,名称应当记载全称,使用简称的,银行不予受理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  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  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  单位和银行签发票据时,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25%,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方的投资中现金所占比例过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作为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外方享有使用权,可以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方的投资比例高于1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25%,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方的投资中现金所占比例过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作为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外方享有使用权,可以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方的投资比例高于1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帐户存储  为储蓄帐户办理转帐结算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单位和银行签发票据时, 名称应当记载全称, 使用简称的, 银行不予受理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票据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地票据, 票据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地签章和其他记载地事项应当真实  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款回单可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应立即办理退汇  
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  准确、 及时、 安全办理支付结算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  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款回单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商业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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