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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若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可以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此类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应当在5日内审查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可以直接退回去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该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该法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需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决定不予受理 驳回复议申请 不予答复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只能以书面形式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复议终局裁决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 暂不受理 决定受理 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要求被申请人限期纠正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可以直接退回去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 限期补正复议申请书 裁决不予受理 纯属捏造事实, 不予理睬
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应做好参加审理的准备 复议机关要求限期补正,应按限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 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申请,税务师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5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