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贩子张三将100万美元交给在证券公司的好友甲,称自己在境外做生意发了财,想投资股市,云云。甲被其所骗,遂为其代买某公司股票若干。后查明此款项系张三贩毒所得,但甲对此毫不知情。甲成立洗钱罪 毒贩李四与在银行工作的好友乙约定,在其贩毒后由乙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贩毒所得汇往国外,每笔加收20%的手续费。乙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协助李四分3次将其贩毒所得1000万元汇往境外。乙成立洗钱罪 黎叔系某盗窃集团首要分子,盗窃所得历年累积达800万元之巨。为将钱由黑变白,黎叔遂买通在银行工作的丙,由丙协助将这笔款项汇往境外。丙明知此款项是黎叔盗窃所得,仍然帮黎叔将此款项汇往境外。丙成立洗钱罪 成某系境内高官,在任期间收受下级贿赂无数,宦囊颇丰。无奈上级反腐,遂将多年所积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托香港商人丁汇往境外。丁明知是其受贿所得,仍在收受一笔好处费后为其汇往境外。丁成立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