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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对人民负责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经济适用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二五"期末,凡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二五"期末,凡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社会捐赠的住房 开发商筹建的商品房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经济适用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房公积金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停止租金核减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社会捐赠的住房 开发商筹建的商品房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租金核减
将改革的重点转向对住房供应体系的调整 规定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内容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明确提出了住房保障的问题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普通商品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廉租住房的用地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对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即使在发达国家,大部分低收入家庭也是靠租房而不是买房来解决居住问题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至少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