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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防灾减灾 保障性住房建设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然后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区人口发展规模 水源地 环境保护
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先修改总体规划
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区内人口发展规模 水源地 环境保护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堿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野生动物保护
规划区范围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性质 基本农田
城市规划纲要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纲要 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报告 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范围 城市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防灾工程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环境保护 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