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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经营二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加除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所有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林场销售原木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销售安全生产设备的所得
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请求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用于出租的,请求按照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取得其他企业无偿捐赠的资产,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