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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中心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
城市建设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措施性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性详细规划 实施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措施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来编制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不受城市总体规划控制 独立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应有任何联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时,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纲要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概念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