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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中,()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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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和解决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的主体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投标人的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到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即可,不一定非以书面方式通知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告知拟邀请投标人向他人发出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招标人需澄清招标文件的,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核实情况,认为“密封章”表述已经很明确,不予澄清  向该潜在投标人当面澄清  向该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  评标过程的争议  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  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对于投诉使用的术语为"质疑"  
核实情况,认为“密封章”表述已经很明确,不予澄清  向该潜在投标人当面澄清  向该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招标文件争议  招标过程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双方发生争议是在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招标文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投标文件明确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民事主体间没有仲裁合约,但发生争议后达成了仲裁条款  招标文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但投标文件否定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方式  
招标文件争议  招标过程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的主体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异议和投诉的主体  表达和解决评标结果争议应当采用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投诉、仲裁  异议、质疑  协商、调解  调解、投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数据电文应交互到交易平台进入招标投标交易程序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仍应以纸质形式逐个送达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和解密  投标人只能在线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准时登录交易平台在线参加开标  
投诉、仲裁  异议、质疑  协商、调解  调解、投诉  
核实情况,认为“密封章”表述已经很明确,不予澄清  向该潜在投标人当面澄清  向该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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