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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次日起即为受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所有征税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期间已经受理的复议,在规定的复议期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发票管理,包括代开发票 行政奖励行为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通知纳税人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不需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