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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企业不提供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企业只能提供物的担保,不能提供人的担保 税务机关有权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扣押、查封物品的价值,须与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拘留纳税义务人。
由税务机关决定是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的要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出完税凭证后24小时内依法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可以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可以根据情况酌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企业不提供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企业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 税务机关经负责人同意,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省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国家税务局局长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税务所所长
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纳税人所拥有的名贵字画,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由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不得对纳税人的豪华住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可以不开付收据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