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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双方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双方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使用面积纳税 国家机关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学科技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不得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内的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铁路专用线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出售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校教学楼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买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从购买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018年10月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立在农村的商业企业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使用面积纳税 建制镇的个人经营用房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所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城市之外的任何工矿企业所在地
征用的耕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末解决的暂不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使用面积纳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集体企业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使用面积纳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买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从购买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018年10月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郊区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危险品仓库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双方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