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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转让 甲无需经乙和丙同意就可以转让,但应该通知乙和丙 在同等条件下,乙和丙有优先购买权 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决定 甲、乙、丙一致同意决定 甲、乙或甲、丙共同决定 甲、乙、丙中任意二人决定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 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 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一律按退伙处理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决定 甲、乙、丙一致同意决定 甲、乙或甲、丙共同决定 甲、乙、丙中任意二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