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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中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长9个月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 在初裁决定作出前,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初裁确定倾销成立的,商务部有权强制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商务部有权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倾销幅度低于3%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长9个月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申请人申请—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初裁—反倾销调查—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申请—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申请人申请——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初裁—反倾销调查—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申请—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
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任务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