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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甲承认自己强奸行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甲提出乙不能作为证人,因为其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法庭对甲的辩解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甲的供述证据无效,由于缺乏有效的被告人的供述,故法庭不能判定被告人甲强奸罪成立 目击者乙的证言和被害人丙的陈述只有经过质证并确认属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休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犯罪嫌疑人甲承认自己强奸行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甲提出乙不能作为证人,因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法庭对甲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甲的供述证据无效,由于缺乏有效的被告人的供述,故法庭不能判定被告人甲强奸罪成立 目击者乙的证言和被害人丙的陈述只有经过质证并确认属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将其身份、证件记录在案 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保存好相关证据 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市级公安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查处甲的治安案件,没有甲本人对案件的陈述,因此不得对他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乙在某派出所查处她偷盗的治安案件中提供了相关事实和证据,对此派出所应当进行复核 某公安机关警察丙当场对田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丙应当在48小时内报所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甲发现其邻居从十楼摔下身亡而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 乙控告其同事侵占其汽车1辆,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乙 丙举报某建设局局长受贿,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丙 丁将其父亲打成轻伤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丁
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 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 乙享有抵押权 丙享有抵押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可以委托甲住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到甲家里予以处理 乙构成虐待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甲不愿意公安机关处罚乙,公安机关应当尊重甲的意愿,对乙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在甲、乙居住的小区张贴告示,对甲、乙的案例予以宣传
民警甲长期患病,医院建议长期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可将其辞退 女民警乙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在其哺乳期间将其辞退 民警丙在追捕逃犯的时候被犯罪嫌疑人刺伤致残,被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公安机关不能将其辞退 民警丁怀孕期间违反纪律,公安机关可将其辞退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民警甲工作不努力,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民警乙在岗位轮换中,被调往另一公安派出所,乙以平调未提拔为由,拒绝前往新安排的公安派出所上班,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民警丙在年休假期满后,连续10天未上班,也未给领导任何说法,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民警丁因不加强学习,不胜任本职办理出入境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侦查 应当由A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辩护律师因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甲 应当及时通知甲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甲、乙同为A县人,两人商定去B县打工,在B县汽车站,两人发生口角,甲将乙打伤,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甲趁机坐车返回A县。B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A县公安局,A县公安局办理了该案 A县公司的甲、乙、丙、丁四人一起到B县出差,在B县的宾馆房间内,四人赌博,被人举报,B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警时,被出来买烟的甲、乙看见,两人打电话通知丙、丁后,先行逃回A县,丙、丁则被派出所出警人员抓获。甲、乙回到A县,听说丙、丁二人被抓后,便主动向A县公安局投案,A县公安局办理了该案件 甲、乙两人在A县火车站候车室因争座位时发生争执,甲将乙的头打破,乙报案后,A县公安局办理该案 A县人甲到B县出差,遇到卖淫女乙,与其发生性有关系并支付费用后,甲以想与乙处对象为由,将乙带回A县,在某旅馆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乙说出与甲在B县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供认其在B县多次卖淫,A县公安局将该案交由B县公安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