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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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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获得专利  乙可以获得专利  甲和乙共同获得专利  甲和乙都不能获得专利  
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该行为效力待定  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  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是合法行为  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我交易行为,即使股东会同意,也是违法行为  张三挪用甲公司资金用作个人炒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张三应将挪用甲公司的资金依法交回甲公司,10万元炒股盈利应归其个人所有  
善意取得  无因管理  无效民事行为  侵权行为  
胡某在某公司任经理的妻子  胡某上初中的儿子  胡某在某公司任职的姐姐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甲可以获得专利  乙可以获得专利  甲和乙共同获得专利  甲和乙都不能获得专利  
丙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丙应对甲、乙、丁、戊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丁、戊对丙的高估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评估机构应当与丙就高估的1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权需要经过甲公司同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张三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甲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该股权,应征得甲公司同意  
失业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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