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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 )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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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之罪必须是过失犯罪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犯罪分子应有立功表现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制  有一定的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累犯不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的,应予数罪并罚  
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服从监管  悔改表现  立功表现  积极参加劳动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犯之罪必须是过失犯罪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犯罪分子应有立功表现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制  有一定的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  减刑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2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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