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中标人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其处罚参与投标的资格期限比其他违法行为要更为严厉,其取消参与投标的最高期限为( )年。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分包给他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取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偿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损失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招标人自行负担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者,取消其2年到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但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应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  
取消标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输入的部分,要求中标人双倍赔偿  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中标人订立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  招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至8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者,取消其5年到7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履行期限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的根据  合同的价款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至8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并处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不依据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峻的,取消其5年至8年内参与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标人无正值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