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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最长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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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无权参加破产程序  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中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开始计息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长于3个月  对于案件较为复杂的,申报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2000年8月1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1个月内补报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必须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  若债权人没有提出重整申请,则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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