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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 排污口处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标明排污单位名称、排污种类、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污水计量装置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将污染物稀释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取其中限值最严的标准 取其中限值最宽的标准 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所得 无法得到
排污单位排放口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放口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第一类污染物,化工、制药等行业在车间或车间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第二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生活饮用水 风景名胜区 重要渔业水体 国家自然保护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第1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Ⅱ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执行 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 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执行
第一类污染物为毒性较大 第二类污染物为毒性较大 第一类污染物部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缴纳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不收排污费,只收超标排污费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关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监督性监测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进行认定 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 对按月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月度排污费数额 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环保部门根据其实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前一个月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月排污费数额
排污单位排放口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放口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可将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用于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各排放标准限值的上限 各排放标准限值的下限 各排放标准限值的算术平均值 按规定公式计算确定的浓度值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A) 第一类污染物为毒性较大 (B) 第二类污染物为毒性较大 (C) 第一类污染物部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D)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不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未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