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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报告标准的客户须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大户报告制度要求当其会员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与持仓限额制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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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报告 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责令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 当会员或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应报告其资金,头寸等情况 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报告 责令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超过报告标准的客户须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大户报告制度要求当其会员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与持仓限额制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