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供保证的除外 王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陈某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有冯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陈某的房屋、汽车及音响,冯某可以不被视为本案被告 A银行和B公司签订了担保方为C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担保借款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到期偿还借款,此时A银行可以单独以C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赵某因办厂无资金而向钱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吴某担保在赵某不还钱时向钱某还款。两年后,赵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钱某向赵某和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可以只起诉赵某,人民法院也可以只列赵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