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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生效之日起 订立之日起 履行之日起 履行完成之日起
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备案之日 劳动合同订立之日 用工之日起10日内 用工之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5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 (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实际经营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 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到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2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