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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药品的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信息标志及文字 药品的用法用量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商品名称后必须加注原文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要分两行填报 商品名称要填报规范的中文名称 商品名称即商品品名,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
商品名称不能超过60个字符 商品名称不能超过70个字符 商品名称不能超过80个字符 商品名称不能超过90个字符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商品名称都不能作商标 商品名称与商标是一致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商标 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作商标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右下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右上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左下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右上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中间
商品编码,商品条码,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商品编码,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商品条码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商品名称都不能作商标 商品名称与商标是一致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商标 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作商标
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商品名称、英文名称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 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称、汉语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