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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所得税税额=(实现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所得税税额=(实现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全部收入扣除缴纳的中介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相关的税费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相关的税费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确定费用的扣除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直接以全部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8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3200元的费用
偶然所得按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70%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 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计征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扣除规定费用,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各自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由雇佣单位一方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派遣方不作扣除,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两单位任何一方扣除费用,另一方不再作扣除 由派遣方扣除规定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雇佣方不作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16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32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减除20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8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3200元的费用
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一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所得税税额=(实现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所得税税额=(实现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租金,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