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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 烟草专卖批发 烟草专卖零售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
在省内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处罚款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可以并处罚款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可以经营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企业类型"是2008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的登记事项 "供货单位"是2008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的登记事项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业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零售业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 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可以经营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企业类型”是2008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的登记事项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交通管理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