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本条所列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