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启运港退税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必须为一类或二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启运”标识 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启运数据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非特殊原因,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起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免)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