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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到期日,质押券返回融资方的证券账户后不得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回购到期交易的融资方,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守约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买断式回购按照到期值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守约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由双方协商 银行间市场没有履约金到期归属判定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守约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由会员公司负责选择其客户,并承担其客户在资金结算方面的风险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中国证监会 中国国务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双方协商
买断式回购按照资金账户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融券方无需缴纳履约金 是否引入履约金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方无需缴纳履约金 融资方和融券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守约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融资方无需缴纳履约金 融券方无需缴纳履约金 融资方和融券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是否引入履约金由交易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