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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源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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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  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才是法律渊源  立法本身并不是法的目的、法的实施  劳动法的渊源就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  法的表现形式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表现为成文法形式的法律渊源,是决定法官审理待决案件的唯一依据  法官必须考虑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对于非正式渊源而言,法官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表现为成文法形式的法律渊源,是决定法官审理待决案件的唯一依据  法官必须考虑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对于非正式渊源而言,法官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表现为成文法形式的法律渊源,是决定法官审理待决案件的唯一依据  法官必须考虑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对于非正式渊源而言,法官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法律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类别  各种部门法  法律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关系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表现为成文法形式的法律渊源,是决定法官审理待决案件的唯一依据  法官必须考虑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对于非正式法律渊源而言,法官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只有那些受过了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掌握了这些“理”,也就是说只有法律人能够进行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以天理、国法、人情为基础的,只有那些受过了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掌握了这些“理”,也就是说只有法律人能够进行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因此,只有法律的正式渊源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里的法的渊源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实际上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渊源(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律的理论渊源  法律的历史渊源  法律效力的来源  法律的资料来源  
法律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类别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表现为各种部门法、法律制度、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即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条文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尚未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明文体现的判例、政策、习惯  “法律”和“政策”分别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律”在我国主要是制定法,有法律效力,而“政策”则没有法律效力  
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都属于法律渊源  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才是法律渊源  立法本身并不是法的目的,法的实施  劳动法的渊源就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  法的表现形式  
法律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类别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表现为各种部门法、法律制度、法律关系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本法域内社会群体普遍公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本法域内法官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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