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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0日A市甲区个体工商户刘某等三人雇车运载着自某市乙区购买的韩国产办公用品40箱,途经丙区,被B市丁区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4时许刘某及司机李某被带到丁区公安局至晚上8时许才被释放,共计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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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其他4人的起诉  与张某不服罚款之诉合并审理  不予受理  与张某不服罚款之诉、被限制人身自由之诉合并审理  
个人客户甲某签发的,收款人为乙个体工商户  个人客户甲某签发的,收款人是甲某自己  乙个体工商户签发的,收款人是个人客户甲某  乙个体工商户签发的,收款人为丙有限公司  
合并审理  不予受理  只审理C区公安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只审理C区公安局对原告罚款的行为  
甲区基层人民法院  乙区基层人民法院  丙区基层人民法院  丁区基层人民法院  
2012 年 3 月 23 日前  2012 年 4 月 8 日前  2012年 3 月 13 日前  2013 年 3 月 8 日前  
合并审理  不予受理  只审理C区公安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只审理C区公安局对原告罚款的行为  
受理其他4人的起诉  与张某之诉合并审理  不予受理  移送C区人民法院审理  
A区人民法院  C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  D区人民法院  
抽取100家个体工商户计算的平均零售总额  抽取100家个体工商户计算的年零售总额  每-家个体工商户的年零售总额  1000家个体工商户的年零售总额  
合法,因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法。丁区的处罚程序合法  不合法。因为B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用于甲区  不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合并审理  只审理丁区公安局对刘某罚款的行为  分别审理  只审理丁区公安局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行为  
甲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为16万元  乙个体工商户经营小吃店,月营业额35000元  丙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商品批发,月销售额90000元  丁个体工商户经营工艺品销售,雇工5人  戊个体工商户提供设计劳务每月营业额50000元  
合并审理  不予受理  只审理C区公安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只审理C区公安局对原告罚款的行为  
某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15万元  某服务性私营企业,月销售(营业)额50000元  某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10万元  某生产性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80000元  张三和李四两人共同成立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是11万元  
被丁区公安局非法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  丁区公安局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为  丁区公安局对刘某罚款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丁区公安局享有拘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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