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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放任承租人从事噪声扰民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和消费取向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年限 承租人对房屋的地点、质量、环境的要求条件 认真核实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个人信息或法人单位信息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放任承租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房屋停止租赁的,不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和停租手续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承租人停止房屋的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出租人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出租人应持承租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明知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不予制止的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之一是持承租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之一是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放任承租人从事噪声扰民的经营项目
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10日内到房屋所在城镇主管部门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有毒危险物品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不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放任承租人从事噪声扰民的经营项目
出租人应持承租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承租人违法转租房屋的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出租人确定
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 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