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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中成立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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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小张各出资2万元,准备合伙购买化肥在本村销售  甲与其邻居乙对两家的分界墙归属发生争议,甲主张为按份共有,乙主张为共同共有,双方均无证据  甲将其经营的地毯厂折为1000股,卖给乙、丙各200股  兄弟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生活用品  
共同共有人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对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时,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共有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  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第三人为有偿、善意取得该财产时,应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共同共有人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确定各自对共有物的份额  处分共同共有物一-般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各共同共有人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  
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成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对他人获得的共有财产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成立,标的物原为共同共有且又属于一个整体  不能成立,两人的财产已经分割,不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白建国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确定份额的共有  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表现的确定的份额  
张某有一批木材,请李某将其加工为一套家具  甲与其邻居乙对两家的分界墙的权属发生争议,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双方均无证据  甲将其在某有限公司的股份400股,卖给乙200股  甲和乙合租期间各出资1000元购买的洗衣机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一半的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则不需要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  共同共有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或让与共有物  当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各共有人均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共同共有人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家庭关系  恋人关系  夫妻关系  上下级关系  雇佣关系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共同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按份共有则不能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居住在同一幢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有关系  甲乙对各出资800元购买的洗衣机形成的共有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所得的稿酬形成的共有关系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没有分割的遗产形成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按份共有则不能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没有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约定不明的共有关系视为共同共有  有家庭关系的共有人的财产视为共同共有  
甲乙丙3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工厂  甲乙丙3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个体工商户将餐厅折成1万股,卖给乙5000股  兄弟2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生活用房  
共同共有也具有确定的份额  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有关系为前提  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标的物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家庭关系  恋人关系  夫妻关系  雇佣关系  上下级关系  
甲、乙、丙3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工厂  甲、乙、丙3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个体工商户将餐厅折成1万股,卖给乙5000股  兄弟2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生活用房  
共同共有也具有确定的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已对财产的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不能成立,两人的财产已经分割,不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李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成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对他人获得的共有财产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成立,标的物原为共同共有且又属于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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