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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房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盒)交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偿交回医疗机构
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门(急)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所有药品 麻醉药品 第一类抗精神失常药品 第二类抗精神失常药品 毒性药品
每次不超过二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不超过五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由定点零售药店供应,每次限供一次剂量
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处方中记录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机构使用 第一样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剂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剂量 处方应保存二年备查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专柜管理
戒毒药品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每次不超过二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资 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不超过五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每次由定点零售药店供应,每次限供一次剂量
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注射剂单张处方为一次用量 每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每次处方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慢性病每张处方不超过1周用药量 一般急症患者每张处方不超过3天用药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超过5天常用药量 盐酸二氢埃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