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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拾得一张李四为出票人,王二为票据权利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6万元,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张三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王二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甲银行贴现。甲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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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而享有票据权利  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  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乙不得以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 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张三向李四签发一张汇票,在收款人处写明“李四”,后张三因欠王五一笔债务故欲将该汇票签发给王五,张三于是将收款人一栏中李四的名字涂抹后在旁边写上“王五”,那么王五只要向张三提示汇票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张三向李四签发一张汇票,在收款人处写明“李四”,后张三因欠王五一笔债务故欲将该汇票签发给王五,张三于是将收款人一栏中李四的名字涂抹后在旁边写上“王五”,那么王五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而汇票以及汇票上的其他签章仍然有效  甲签发给乙一张支票,支票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那么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以中文大写为准  甲签发给乙一张支票,支票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那么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以两者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为准  
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丙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伪造人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乙不得以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丙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而享有票据权利  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  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乙不得以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 李四向其转让, 张三欣然接受  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 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作为收款人, 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作为最后持票人, 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刘二必须首先向王五行使付款请求权  刘二被拒绝付款后,只能向直接前手吴七主张追索权  刘二被拒绝付款后,可以不按吴七、宋六、李四、张三的顺序主张追索权  从张三出票日起超过2年,刘二丧失利益返还请求权  
张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票据无效  李四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陈八的签章并不受黄七伪造签章的效力的影响  赵六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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