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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 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安装、 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地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地内容未发生变化地, 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髓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曰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虽无正当理由, 但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规定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表》 《税种登记表》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15日,临时税务登记证 15日,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0日,临时税务登记证 30日,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虽无正当理由, 但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纳税人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