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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60%的部分 可以全额扣除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2%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利润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2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85%,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以其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2%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企业合并业务中,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60%的部分 可以全额扣除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上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下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确定 扣除的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