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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发出的要约中表明承诺的期限为2010年8月1日,乙主观故意于2010年9月1日才向甲发出承诺,该承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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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承诺超期,无效  属于承诺延误,无效  属于承诺超期,是否有效由甲决定  属于承诺延误,是否有效由甲决定  
2月14日与3月1日  2月10日与2月24日  2月10日与3月1日  2月14日与2月24日  
甲公司的要约于2010年5月1日生效  甲公司的要约于2010年5月4日生效  甲公司的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承诺超期,无效  承诺延误,无效  承诺超期,是否有效由甲决定  承诺延误,是否有效由甲决定  
甲公司应重新发出要约  乙公司已重新发出承诺  视为无效  视为新要约  
甲于2010年5月5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给出的承诺期限为10天。该要约函于5月7日到达乙方,因此乙的承诺应在5月17日以前或5月17日到达甲方  甲于2010年5月8日向丙发出函件,推销本厂生产的一批产品,并要求以确认书为准,丙在甲方函件要求的期限内发出答复,完全同意甲方的意见,此时合同成立  甲于2010年5月10日向丁发出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丁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仅摁了手印,合同不成立  甲于2010年5月15日与戊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签订地,则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甲企业的要约已经被成功地撤销了  乙企业的承诺超过了期限是无效的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是有效的  甲企业不需要履行合同而购买乙的货物  
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  
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依要约的期限向甲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表示如果降价10%即可接受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以甲的条件向丙作出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期限为10月31日,乙于10月25日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三天到达甲,但因意外,承诺于11月1日到达,甲没有向乙作出任何表示  
2月14日与3月1日  2月10日与2月24日  2月10日与3月1日  2月14日与2月24日  
属于承诺超期,无效  属于承诺延误,无效  属于承诺超期,是否有效由甲决定  属于承诺延误,是否有效由甲决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因为经营范围改变,通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添加了“由此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字样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为2007年5月,2007年5月30日,乙公司未作出承诺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为2007年5月,但在2007年5月18日甲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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